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3民初2067号
原告:普安县茶叶协会,住普安县盘水镇云盘商贸区给排水公司**。
法人代表:**,系普安县茶叶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住普安县罗汉乡凉水村果木组。
法人代表:**,系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安县茶叶协会与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普安县茶叶协会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安县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6元,减半收取7678元,由原告普安县茶叶协会承担。
审判员潘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