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该买卖合同纠纷的签订地点及实际交易地点都在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镇,故本案应由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交易地点都在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因此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既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华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