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597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罗汉镇凉水村果木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被告贵州省金虎农业有限公司已当庭给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卫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