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星上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530号
申请人:陕西新星上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毅凝,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盼平,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尚营虎。
被申请人: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陕西***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申请人陕西新星上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新星上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47706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了(2022)陕0103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47706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