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昌树。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4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1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诉讼费7416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02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暂无可供执行余额。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