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报建相关义务。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双方账务结算清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21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