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报建相关义务。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双方账务结算清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21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