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南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1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34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24334元、案件受理费11913.5元,2019年10月20日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未计算)。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4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因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两个,存款共计274.53元。本院已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此外,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税务、车辆反馈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依据被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财产线索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执行人陕***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18个商铺(面积1017.04平方米)已在银行有抵押,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2年12月25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10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