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民终25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46334.83元及利息、保证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遂对该案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宜应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1执4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