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立字第00054号
起诉人: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41192-8,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起诉人诉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诉状中称,起诉人与被诉人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对陕西宁强县体育馆消防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工程价款739666元,工程竣工后被诉人陆续支付55万元,剩余款项拖延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诉人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189666元;2、判令被诉人支付至判决之日拖欠工程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宁强县,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立字第00054号
申请(起诉)人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太乙路279号。
被申请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2单元20703室。
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收到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龙鑫智能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