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313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三信创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彩云间花园2栋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75727U。
法定代表人:龚禹城,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AP2870。
被申请人: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42GN3E。
被申请人: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麻粟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KPM1K2L。
被申请人: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356023545D。
原告潍坊三信创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11月22日作出(2018)鲁0784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2018)鲁0784民初3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2019年8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