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7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
法定代表人:谢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众,云南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三信创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春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三信创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本案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6元,减半收取4878元,由上诉人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良
审 判 员 王宝成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晓莉
书 记 员 仲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