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4号
原告:红河州志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工业园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大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6幢1404号。
法定代表人:谢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志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志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志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红河州志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