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3民初46号
原告:***,女,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屏边县,现住屏边县。
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75727U。
法定代表人:谢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孔维天,男,1995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昆明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孔维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雪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