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3民初876号
原告:屏边县隆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MA6NQ3LC0W)。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双龙村半坡小学对面。
法定代理人:胡绍金。
委托代理人:胡兴文,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75727U)。
法定代表人:谢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男,1995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屏边县隆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屏边县隆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兴文经传票传唤或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屏边县隆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屏边县隆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艾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