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珺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民初8716号
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区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珺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珺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5元,由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