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425执保5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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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鲁1425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保全价值为168991.2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