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535号
原告:徐州腾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徐州匠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腾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徐州腾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腾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