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134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恒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70号物资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恒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恒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恒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恒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