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3743号
原告:**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南县奔城镇城西工业区规划罗城街以北、创新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赵亮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吟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总经理。
第三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23号金虹桥国际中心I座3楼01,02,03和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原告**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0元,由原告**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郁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