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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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委托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法务专干。




被执行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翁郎桥**。




法定代表人:彭成。




本院执行的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0)株仲裁字第1147号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9000元以及违约金104189.34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核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轮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曾向被执行人出售3台数控折弯机,该买卖合同约定如买方未能按合同如期支付货物款项且付款时间违约2个月以上,卖方有权收回所购设备,设备所有权归属卖方。该机器现在贵州某地,待查找到具体位置后再通知本院。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宁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