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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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民初817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冰,公司员工。
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07244519A。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中车公司)签订了《三爪仑轨道及立柱系统制造、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位于江西省靖安县三爪仑风景区的轨道、立柱系统的制造和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九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6年3月通过被告及项目建设单位三爪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三爪仑旅游公司)的初步验收。2016年4月28日,三爪仑旅游公司发布小火车试运营通知并投入使用。根据原告、被告、三爪仑旅游公司参与的江西大信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8月出具的鉴定报告,项目结算金额为25,283,135.95元。该项目完工多年,仅支付了15,748,700元,尚欠工程款9,534,435.95元(含质保金1,264,156.8元)。因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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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4,435.9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904,262.28元(以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8,270,279.1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质保金1,264,15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均以年利率5.78%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13日,实际应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爪仑轨道及立柱系统制造、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完成涉案三爪仑轨道及立柱系统的制造、安装工作,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同时该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双方协议约定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舒 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晏志群
书 记 员  涂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