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889号之二
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君,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楠,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0204民初18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登高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胡佛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肖 婵
书 记 员  谭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