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889号之三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君,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楠,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54元,减半收取62927元,由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登高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胡佛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婵
书 记 员  谭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