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889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君,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631313418182021000074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登高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胡佛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肖 婵
书 记 员  谭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