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2041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冰,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登高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胡佛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婵
书 记 员  谭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