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8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00707244519A。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怀雅路3号长友工业园A栋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H2YNXB。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株仲裁字第1196号调解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5月20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25000元、违约金213802.66元并承担仲裁费18329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

(一)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7699××××0388_60000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21.63元,金额较少,暂不作扣划处理。

(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放于广东省东莞市的设备一批,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设备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依法向该法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如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提出。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熊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权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8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00707244519A。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怀雅路3号长友工业园A栋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H2YNXB。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株仲裁字第1196号调解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5月20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25000元、违约金213802.66元并承担仲裁费18329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

(一)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7699××××0388_60000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21.63元,金额较少,暂不作扣划处理。

(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放于广东省东莞市的设备一批,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设备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依法向该法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如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提出。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易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熊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