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破申8号
申请人:绍兴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30621052823447H。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28822411。
法定代表人:宣哲。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2017年5月3日,申请人绍兴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浙0603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申请人绍兴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及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启动破产程序,并已通知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支付困难,但项目施工建设总体已接近竣工状态,目前正在寻求第三方公司合作,有望于今年6月底重启复工,复工后半年左右即可验收,申请人之债权金额较小,项目涉债超过10亿元,银行债权及总承包房均未提起诉讼,各方均希望项目重启解决问题,破产清算不利于其他众多合约方的利益,且申请人同意暂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8日在原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注册资本人民13,200万元,登记股东为浙江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及材料看,被申请人虽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之债权,但其在异议期内已经提出对申请人债务的清偿方案,且申请人亦同意暂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视为同意撤回破产清算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绍兴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