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