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用科技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