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341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赣洲,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邱卫和,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3号锦绣轩西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1087M。
法定代表人:艾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汉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上欧工业小区323国道南侧、高速路连接东侧于都建材(综合)商贸城3栋303、3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44374U。
法定代表人:林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镇特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小密乡杉背村杉树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85PC44A。
法定代表人:刘瑜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邱卫和、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华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镇特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锦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