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3执异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异议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兴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0)湘07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湘07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倒数第二行“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补正为“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审判长 鲁爱龙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夏 宜
书记员 王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