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3执异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与被执行人杭州兴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季公司)、黄永、范晓丽融资租赁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的编号为201XXX9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依据编号为CNTJ-RZ/QZ201XXX6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属于中联重科所有。异议人万顺公司主张上述设备为其所有,但万顺公司未提交合同相对人为万顺公司的转让协议、付款人为万顺公司的购买设备转款的银行交易记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备案登记只是安全管理的备案登记,不具有所有权登记的效力。异议人万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万顺公司系上述设备的所有权人,异议人万顺公司对本案涉案财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2年2月28日,中联重科与兴季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NTJ-RZ/QZ201XXX6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联重科向兴季公司融资租赁含编号为201XXX9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一台。该合同第二条5.1约定: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并由出租租人出具结清证明和所有权转移文件前,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编号为201XXX9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现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有备案登记,备案编号:湘F7-T-0XXX6,产权单位:万顺公司。 2019年12月9日,本院在执行(2018)湘0703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中,向湘阴恒大溪上桃花源项目部发出(2018)湘0703执99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编号为201XXX9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及租金予以查封、冻结。
驳回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鲁爱龙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夏 宜
书记员  王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