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5754号
原告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鹤龙湖镇南洲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通用模塑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77元,由原告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