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2741号 申请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鹤龙湖镇南洲村五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二栋5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湘0103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阴县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