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11040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卫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辰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汉嘉都市森林绿色领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5118G。
法定代表人:周锡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徽辰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炳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