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辰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徽辰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11040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卫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辰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汉嘉都市森林绿色领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5118G。

法定代表人:周锡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徽辰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炳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