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731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松坪山新西路**兰光科技大楼**21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1784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任香路金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4514293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壮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52414.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830101000004303720190000445《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52414.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