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微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209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中微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中微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88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