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微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中微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中微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88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42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