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科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1023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83-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市科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1号2楼312号。
法定代表人***。
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科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833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执字第1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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