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艾利特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省艾利特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1264号
原告:湖北省艾利特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省艾利特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艾利特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湖北省艾利特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