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凌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8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利民庄村4区5排3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培,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凌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勋,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静,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云秋,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王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宝印,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凌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卫峰、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王兰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卫峰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以证实涉诉工程确有增项发生。为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凌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炳正
代理审判员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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