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5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 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7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2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5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 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7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2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