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5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
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7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2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5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
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7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2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