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上实环境供水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财保8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潍坊市**区。 被申请人:岳坤明,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潍坊市**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区上实环境供水有限公司,女,住潍坊市**区益新街与***交叉口处。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登记车主系潍坊市**区上实环境供水有限公司的鲁G×××××号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登记车主系潍坊市**区上实环境供水有限公司的鲁G×××××号车(保全金额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