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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2548号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丽,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廖丹。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