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彻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6388号
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时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6281.24元的财产,且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方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6281.24元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