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塘利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3227号
原告: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系原告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塘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众涌塘利。
负责人:黎连振。
原告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鼎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塘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塘利股份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原告乾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塘利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乾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工程款144924.1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4924.1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被告将勒流街道塘利村街心公园建设工程(一期)的工程发包给原告(当时名称为广州乾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0日进场施工,2018年7月15日原告施工完毕并要求被告验收,2018年8月30日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章。经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审核,本工程结算价为404824.1元,截止至起诉前,被告已支付进度款259900元,未支付款项144924.1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塘利股份社未答辩。
原告乾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塘利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结算审核意见表、工程结算备案意见书、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书各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来源真实,且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确认了工程名称为勒流街道塘利村街心公园建设工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施工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中标价格10%的预付款;工程完成50%并完成对数10天内,累计支付至中标合同价4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并初检合格后10天内,累计支付至中标合同价80%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累计支付不超过结算价97%的工程款;结算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并办理好验收及移交手续后付清。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显示验收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验收结论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塘利股份社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7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表》中确认结算审核价为404824.1元。
2019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结算价为404824.1元,已支付款项为259900元,未支付款项为144924.1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在《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书》中盖章予以确认,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保修期满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未支付款项为144924.1元,且在《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书》中确认同意保修期满验收。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在保修期满并办理好验收及移交手续后付清全部款项。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924.1元。对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原告自愿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属于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故利息以144924.1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塘利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92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4924.1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59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塘利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