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0244-10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南路****,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59E63F98。
法定代表人:郑舒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稚乔,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4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1024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云平,男。
1024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炫,男。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107国道旁怀德银山大厦331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27T06。
法定代表人:吴金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盈科技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工业城****1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69763M。
法定代表人:陈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云平、黄文炫、深圳市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公司)、深圳市美盈科技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公司),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列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962、6090、6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上诉人无须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改判万禾公司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改判美盈公司对***的付款义务承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郑云平、黄文炫辩称:认可上诉人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的上诉,不认可上诉人关于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美盈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万禾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未发表陈述意见。
***、郑云平、黄文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万禾公司、***共同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及利息,其中***248975.11元、郑云平69760元、黄文炫76494元(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美盈公司对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判令万禾公司、***、美盈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35775.11元、郑云平69760元、黄文炫76490及利息(***利息以235775.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郑云平利息以69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黄文炫利息以69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郑云平、黄文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62号案件受理费2517元、公告费450元,6090号案件受理费772元、公告费350元,6093号案件受理费856元、公告费400元由***、**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更名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东莞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目前已经注销。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应如何认定。经本院查明,涉案《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系***借用**公司的资质,以**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名义与万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祥德签订,***为实际承包人,***、郑云平、黄文炫为实际施工人。涉案施工所在物业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亦已与***、郑云平、黄文炫进行了结算,故***、郑云平、黄文炫主张由***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虽非实际承包人,但**公司为涉案施工项目的名义承包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三实际施工人明确告知说明其与***之间的关系且不对涉案工程负责,故***、郑云平、黄文炫主张其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万禾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万禾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方结清装修款,但无需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公司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美盈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美盈公司虽是涉案工程所在物业的业主,其是否占有涉案工程所带来的价值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对价属于美盈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人万禾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美盈公司无需对装修工程的装修工程款承担责任。**公司上诉主张由美盈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093.3元,由上诉人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欢飞
审判员 朱作平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