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0860号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舒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梅,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伟,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由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扬
审判员 郭一鸣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