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58号
原告:河北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商业写字楼1804。
法定代表人:赵根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琳,女,汉族,1992年8月28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公司员工。
被告: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宁武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仁。
原告河北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