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9623792W,住所地*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桥。
法定代表人:***,*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83J83C,住所地*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桥108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阴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93061042,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754室。
法定代表人:诸国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阴分公司、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阴分公司、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阴分公司、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959元(*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