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12号
申请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9623792W,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桥。
法定代表人:刘洪兴,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83J83C,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桥108号。
法定代表人:卢永松,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93061042,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754室。
法定代表人:诸国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上海造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珠